受理單位
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 (查緝各式仿冒與盜版,保護智慧財產權)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 (取締反盜錄,保護音樂著作之錄製及發行)
說明:
電信法第八條,及研擬中之通訊傳播法草案為保障個人通訊之自由及訂定個人通訊內容之責任歸屬,均規定:個人通訊內容違反法令者,由該法之主管機關依其法律程序辦理。
經上述單位認定有不法情事,該等單位會直接向本公司設立之相等窗口提出關閉或刪除內容之要求,並調閱所有資料包括個人基本資料及記錄,本公司則全力配合執行。